(2017)浙112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木清与何根平、张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木清,何根平,张良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513号原告:夏木清。委托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根平。被告:张良芬。原告夏木清与被告何根平、张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30日,原告夏木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根平、张良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木清撤回对被告何根平、张良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夏木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