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全中与孙洪光、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全中,孙洪光,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378号原告闫全中,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孙洪光,男,汉族,1960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全中诉被告孙洪光、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全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全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全中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