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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恩与潘世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恩,潘世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992号原告:胡国恩,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潘世昌,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胡国恩与被告潘世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胡国恩于2017年6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国恩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世昌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国恩负担。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