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亚洲与焦青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洲,焦青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710号原告:高亚洲,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焦青海,男,汉族,现37岁,住河南睢县。原告高亚洲与被告焦青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高亚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亚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高亚洲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