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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金才与周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才,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才,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周磊,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高金才与被执行人周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258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5,172元,执行费人民币2,228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磊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258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辉审判员  范勤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