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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道梅与乐清市钇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道梅,乐清市钇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500号原告:向道梅,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恩明,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清市钇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一村。法定代表人:郑王华。原告向道梅与被告乐清市钇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向道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道梅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道���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向道梅负担。审 判 员 卢庆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德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