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泽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陈泽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57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治国,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陈泽华,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