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熊风珍与左冬(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风珍,左冬(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60号原告:熊风珍,女,汉族,住淅川县。被告:左冬(东)胜,男,汉族,住淅川县。原告熊风珍诉被告左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熊风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风珍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风珍负担。审判员 王葆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