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陈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陈雷,陈东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轻纺城物流园内9号库。法定代表人:闫冬旭,男,197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男,1989年09月27日,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成,男,1963年05月03日,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生,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雷、陈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82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金瑞阳货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功审 判 员 王 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