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代庆锋、焦南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庆锋,焦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42号申请执行人:代庆锋,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焦南祥,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天长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代庆锋与焦南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南祥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南祥在工商银行江苏省扬州邗江的账户11×××30上的存款4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