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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巫泔桥、陈福连等与武宣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泔桥,陈福连,武宣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586号原告:巫泔桥,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陈福连,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泔桥(陈福连的丈夫),住广西武宣县。被告:武宣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东(车站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邓亚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巫泔桥、陈福连诉武宣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巫泔桥、陈福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泔桥、陈福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泔桥、陈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巫泔桥、陈福连负担。审 判 长  余廷发人民陪审员  覃善果人民陪审员  刘 芳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