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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劳、乌东高娃、斯仁嘎、庆克利、哈斯布和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劳,乌东高娃,斯仁嘎,庆克利,哈斯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虎,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其劳,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乌东高娃,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斯仁嘎,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庆克利,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哈斯布和,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劳、乌东高娃、斯仁嘎、庆克利、哈斯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