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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陈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陈子健,朱永圣,靳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越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健,男,200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被上诉人陈子健母亲),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圣,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珍,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子健、朱永圣、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永祯审判员  海延林审判员  王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