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君、天津市南开区君宝盛世饰品销售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君,天津市南开区君宝盛世饰品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509号申请执行人:韩君,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君宝盛世饰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大悦城3F-76)。业主:王莉君,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域关区鼓楼巷16号203。本院在执行张红梅与天津市南开区君宝盛世饰品销售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