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温州旺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温州旺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69号原告:王玉霞,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温州旺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桥街道6组团2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邵灵鑫。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玉霞与被告温州旺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玉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瑞?PAGE??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