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于飞与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飞,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27号原告:于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25号5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857X1。法定代表人:郑吉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怀远县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徐军荣,该公司经理。原告于飞与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2017年6月30日,原告于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于飞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