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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天津聚源通达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天津聚源通达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43号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淑云,董事长。被告:天津聚源通达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鲁辛庄村村委会南2000米。法定代表人:石金来,经理。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源通达采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