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万顺与张华英赡养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顺,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万顺,男,194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华英(又名张安安),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万顺与张华英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华英未履行(2017)鄂06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华英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英的银行账户存款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