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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航与宫琳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航,宫琳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521号原告:孙航,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被告:宫琳坤,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原告孙航与被告宫琳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航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孙航负担。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