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皋执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396吴兴林与薛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林,薛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皋执字第4396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林,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薛永华,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的吴兴林申请执行薛永华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兴林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682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一致,系重复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兴林的此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