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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忙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忙,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54号原告赵忙,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委托代理人何江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青年南街136号。法定代表人高江奇,所长。委托代理人燕海娟,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忙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忙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琼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