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牟荣洁与孙兵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荣洁,孙兵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631号原告:牟荣洁,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孙兵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牟荣洁为与被告孙兵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荣洁于同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荣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牟荣洁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