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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庆山,聂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64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聂庆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国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庆山、聂国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4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