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有,崔俊平,张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56号自诉人杨双有,男。自诉人崔俊平,女。被告人张会平,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杨双有、崔俊平以被告人张会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会平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双有、崔俊平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会平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双有、崔俊平撤回对被告人张会平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