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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云南、李陇源等与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南,李陇源,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茹鹏超,杨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274号原告:李云南,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李陇源,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辽海国际大楼,注册号:130701000024646。法定代表人:杨星宇。被告:杨星宇,男,199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茹鹏超,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李云南、李陇源与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杨利、茹鹏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南,被告杨利及被告杨星宇、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茹鹏超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贾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云南、李陇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程款40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2日,我们与被告签订美林小镇1#、2#住宅楼及办公楼水电暖工程合同,2015年12月工程完工验收。被告仍欠工程款405000元整。2016年12月9日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星宇委托杨利和茹鹏超为我们写下欠条1份。但工程款至今未能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星宇、杨利、茹鹏超辩称,我方对原告所持欠条无异议。其他被告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2日,二原告与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暖电工程合同》。2016年12月22日,被告杨星宇委托被告杨利、茹鹏超处理杨星宇承包的万全中学项目及万全美林小镇项目的工程款结算事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并表示杨利的处理结果其全部认可。被告杨利于2016年12月23日,为原告李陇源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美林小镇水电工程款李陇源405000元,其中包含工程质保金134000元。杨利(手印)、茹鹏超(手印)2016年12月23日”。经出庭的被告质证对欠条认可,被告杨利对被告杨星宇个人出具的委托书认可。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该欠条所写欠工资款,实为我公司所欠,应由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欠条、委托书及《水暖电工程合同》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李云南持有《水暖电工程合同》及被告杨利、茹鹏超出具的欠条,表明双方已完成结算报酬,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杨利、茹鹏超在被告杨星宇授权的代理权限内以其个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杨星宇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杨利、茹鹏超不负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李云南、李陇源主张被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杨星宇支付欠款4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云南、李陇源主张被告杨利、茹鹏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即被告杨星宇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星宇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云南、李陇源工资款405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利、茹鹏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被告杨星宇及张家口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锦审 判 员  孙明亮代理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