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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生与被执行人郭振江、韩玉凤、郭莹莹、郭建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郭振江,韩玉凤,郭莹莹,郭建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被执行人:郭振江。被执行人:韩玉凤。被执行人:郭莹莹。被执行人:郭建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