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22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温泉、韦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泉,韦新,李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2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温泉。被执行人韦新。被执行人李美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泉与被执行人韦新、李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美先名下有马自达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桂L×××××)、银行存款7000元,被执行人韦新在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502号执行案中有未兑付执行款69909.43元。因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李美先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查封、额度冻结其银行存款104873元后扣划账户余额7000元,并扣留、提取韦新在本院未兑付的执行款69909.43元。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三方会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美先的还款计划,并同意本院解除对李美先所有马自达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桂L×××××)的查封并解冻银行存款的要求。本院遂解除对李美先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解除马自达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桂L×××××)的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963.5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元毅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