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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博兴县陈户镇官闫建筑公司、博兴县乔庄镇陈家荒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陈户镇官闫建筑公司,博兴县乔庄镇陈家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陈户镇官闫建筑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官闫村。法定代表人:马英强,经理。被执行人:博兴县乔庄镇陈家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乔庄镇陈家荒村。法定代表人:唐川川,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博兴县陈户镇官闫建筑公司与博兴县乔庄镇陈家荒村村民委员会王成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233958.57元、利息158100.9元、案件受理费25446元。本院2017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