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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殷春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春燕,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春燕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殷春燕驾驶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浙江省高速公路宁波至浙沪南主干线上先后共11次与浙B×××××和浙B×××××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1、浙B×××××大货车驾驶员郭某1、浙B×××××大货车驾驶员张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李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赵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郭某2、浙B×××××大货车驾驶员龙某(均另案处理)互换高速通行卡,隐匿行车路程,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人民币12280元。案发后,被告人殷春燕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2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春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郭某1、张某,李某、赵某、郭某2、龙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员工黄某、金某、陈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高速出入口明细表、出入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照片,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春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春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春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春燕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叶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