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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9耿德强与高超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强,高超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德强,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高超钦,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耿德强与被执行高超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高超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耿德强支付借款本金364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2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高超钦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刘 森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