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磊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61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磊磊,男,汉族,1998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磊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磊磊及其辩护人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6时40分,被告人赵磊磊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皖F×××××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古赵路016号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岭矿学校路段时,在从左侧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无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过程中,造成张某倒地受伤。2017年2月23日,经事故认定,赵磊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磊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磊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磊磊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6时40分,被告人赵磊磊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皖F×××××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古赵路016号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岭矿学校路段时,在从左侧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无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过程中,赵磊磊身体与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张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赵磊磊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7年2月15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别,属于机动车范畴。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后视镜(镜片)符合与柔性客体发生碰撞所致;未见皖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接触痕迹。同年2月23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磊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3月8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赵磊磊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3月15日,被告人赵磊磊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张某、赵磊磊在案发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皖F×××××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案发时保险已过期、逾期未检验。(2)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7年2月23日,经该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磊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月25日案发后,被告人赵磊磊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3月15日,赵磊磊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4)协议书、谅解书,载明: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赵磊磊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赵磊磊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10万元。张某对赵磊磊的行为表示谅解。(5)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载明:经查询,被告人赵磊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6)被告人赵磊磊户籍信息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赵磊磊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证言:2017年1月25日16时40分许,其乘坐其子赵磊磊驾驶的皖F×××××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古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岭矿学校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过程中,两轮电动车倒地,张某受伤。其不清楚两辆车有没有刮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述:2017年1月25日16时40许,其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古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岭学校路段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超越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将其电动车刮倒,其倒地受伤。4.鉴定意见:(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2017年3月31日,经该所鉴定,张某伤后处于昏迷状态,双侧巴氏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g,第5.1.2h条之规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7年2月15日,经该中心司法鉴定: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别,属于机动车范畴。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后视镜(镜片)符合与柔性客体发生碰撞所致;未见皖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接触痕迹。5.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7年1月25日17时05分至17时30分,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位于烈山区古饶镇古赵路前岭矿学校门口东侧。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磊磊供述:2017年1月25日16时40分许,其驾驶皖F×××××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古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岭矿学校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其右胳膊碰到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左边后视镜,造成电动车摔倒,张某受伤。其用手机182××××1307拨打110报警,其父亲赵某将伤者张某送往医院。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磊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对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磊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磊磊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期间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磊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磊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言生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