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现彪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现彪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69号罪犯赵现彪,男,别名赵腾、腾腾,1991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薛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现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现彪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表扬6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积极分子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现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被监狱表扬6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现彪入监以来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7年1月12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另查明,罪犯赵现彪服2014年度受到禁闭处罚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赵现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赵现彪服刑期间受到禁闭处罚,假释应当从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罪犯赵现彪对居住社区无不良社会影响并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现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