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6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海峰与冯中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峰,冯中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629号原告:胡海峰,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中岁,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胡海峰与被告冯中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胡海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峰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07元,由原告胡海峰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濮瑜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