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李海霞重庆圆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海霞,女,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园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7865449-7。法定代表人喻文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海霞、重庆园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60000元及利息(以8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8日起,以6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310元。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抵偿本案债务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海霞所有的房产一套,该套房产亦是申请执行人抵押物,因被执行人实际居住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96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8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止,共计524800元,扣减以物抵债金额500000元后剩余24800元抵扣案件受理费11310元,还剩余13490元,抵扣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故还有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6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受偿),本案执行费220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霞、重庆园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7)渝0118执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汪 宏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森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