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艳、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李某,李二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1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李二胖,又名李世国,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李艳、李某诉李二胖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二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止),出狱后,被执行人李二胖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大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