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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金锋与常先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锋,常先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384号原告:陈金锋,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常先永,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金锋与被告常先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金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金锋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