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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业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227号、229号、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060662。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执行人:余业方,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业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住房一套,停车用房一宗。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0元,本案执行费34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业方(2017)渝0118执1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