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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8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欧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