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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穆广堂与埠江镇栗楼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广堂,埠江镇栗楼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899号原告:穆广堂,男,194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埠江镇栗楼村委会。住所地:桐柏县埠江镇栗楼村。法定代表人:韩延德,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穆广堂被告埠江镇栗楼村委会(以下简称栗楼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穆广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楼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浇楼顶工钱430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被告因楼房漏水让原告找人修缮楼顶,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工钱4300元。被告栗楼村委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穆广堂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原告身份信息;2、欠条一张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43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4年被告因栗楼小学教学楼漏水雇佣原告的工程队修缮楼顶。工程完工后,双方并未清算工资,被告埠江镇栗楼村委会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4300.00今欠到木广堂浇楼顶款肆仟叁佰元正。欠款单位:栗楼村(盖有村委公章)2004.12.20日”。本院认为,原告穆广堂受栗楼村委雇佣从事村委楼顶修缮工程,由被告支付相应劳务费,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务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埠江镇栗楼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穆广堂劳务费共计4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埠江镇栗楼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