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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久荣与被告徐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荣,徐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374号原告:陈久荣,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徐洪,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陈久荣与被告徐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陈久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久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久荣负担。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苟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