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钰淞、龚雪梦与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钰淞,龚雪梦,肖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钰淞,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雪梦,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青,女,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上诉人王钰淞、龚雪梦因与被上诉人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钰淞、龚雪梦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钰淞、龚雪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