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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罗某某,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75号原告潘某某,男。被告罗某某,男。被告皮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熊廷虎审 判 员  李德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