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乌兰斯琴与包巴牙那额日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斯琴,包巴牙那额日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斯琴,女,1991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药剂师,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包巴牙那额日敦,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乌兰斯琴与被执行人包巴牙那额日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83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兰斯琴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52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包巴牙那额日敦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2017年6月30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包巴牙那额日敦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60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乌兰斯琴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