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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东营市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市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191号原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超,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东营市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卞忠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营市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48元,因原告方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1342元,由原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5406元。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珺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