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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尹秀年、俞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尹秀年,俞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64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丁锦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秀年,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俞义芳,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尹秀年、俞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俞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对俞义芳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