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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恢167号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袁玮以被执行人顾锋、谈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4,900元及相关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物抵债人民币100,000元。嗣后,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玮与被执行人顾锋、谈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锋因涉及刑事犯罪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顾锋、谈蕴名下有与案外人陈鸿梅、顾尧琪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由谈蕴与案外人陈鸿梅、顾尧琪等五人共同居住,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22日止。被执行人顾锋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谈蕴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法律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