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舟山长青海运有限公司与烟台锦钰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长青海运有限公司,烟台锦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108号原告:舟山长青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台贸商城*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召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佟奕,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锦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飞龙天润大厦***号。法定代表人:腾森。原告舟山长青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锦钰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长青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7元,减半收取计4383.5元,由原告舟山长青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忻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