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爱清与赵绍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绍林,陈爱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绍林,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清,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健伟,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绍林与被上诉人陈爱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绍林于2017年6月30日以其已与陈爱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绍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绍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上诉人赵绍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忠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周 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栾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