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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华彩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彩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385号原告华彩梅,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瑞德、郑大伟,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恒太乡景台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100栋4楼422号。原告华彩梅与被告王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华彩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彩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彩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彩梅负担。审判员  赵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