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传海与岳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海,岳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408号原告:杨传海,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岳厚江,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杨传海与被告岳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怀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