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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传海与岳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海,岳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408号原告:杨传海,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岳厚江,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杨传海与被告岳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怀锐 搜索“”